這篇署名「白石」的手寫文章,旨在檢討四二四事件之中的組織角色,也就是針對刺蔣案執行者黃文雄、鄭自才所屬的「台灣獨立聯盟」(下稱:「聯盟」)進行分析與批判。在指出六項問題之前,黃晴美先指出批判的出發點「提到檢討聯盟負責人的處理方式與態度並不就在否認他們與他們家屬所做的貢獻。相反的,他們所做的貢獻也不該成為他們免受批評的預防針。」
首先,她質疑「聯盟」作為革命組織是否參與計畫四二四行動;並追問「聯盟在保護組織的同時,有沒有盡量去保護這兩位行動者」,提及鄭自才在聯盟大會控告蔡同榮「對審判案辯護做了不利的決定」以及陳榮成出庭為檢察官作證之事。接著檢討審判期間「聯盟」鮮少旁聽及在法院外做政治宣傳工作;以及案件槍枝的來源。
被列為第五點的批評是指「聯盟」未將黃、鄭兩人的訴訟戰視為倒蔣運動的勝利,並提到「從黃鄭二位潛入地下後,聯盟領導階層的反應與作為可以看出,聯盟並沒有這種意識。因為聯盟主要的負責人上至當時的主席蔡同榮先生,副主席張燦鍙先生,都認為黃鄭二志士應該被抓去關。他們帶動了整個聯盟的聯絡網,要求黃志士之妹,鄭志士之妻,黃女士,把他們二位勸回來投案,以保住房子及存款。」最後則是批評聯盟負責人沒有好好應用這些捐款,投資在「四二四續戰」的勝利之上。文末並反駁了以「鼓勵英雄主義」來定性四二四事件的這種觀點。
比對其他檔案後,可以推測這篇文章是黃晴美原本預計寫下將投稿給美麗島雜誌,但是最後仍擔心破壞彼時的運動團結氣勢,而選擇自行撤稿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