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4
這篇署名「白石」的手寫文章,旨在檢討四二四事件之中的組織角色,也就是針對刺蔣案執行者黃文雄、鄭自才所屬的「台灣獨立聯盟」(下稱:「聯盟」)進行分析與批判。在指出六項問題之前,黃晴美先指出批判的出發點「提到檢討聯盟負責人的處理方式與態度並不就在否認他們與他們家屬所做的貢獻。相反的,他們所做的貢獻也不該成為他們免受批評的預防針。」
首先,她質疑「聯盟」作為革命組織是否參與計畫四二四行動;並追問「聯盟在保護組織的同時,有沒有盡量去保護這兩位行動者」,提及鄭自才在聯盟大會控告蔡同榮「對審判案辯護做了不利的決定」以及陳榮成出庭為檢察官作證之事。接著檢討審判期間「聯盟」鮮少旁聽及在法院外做政治宣傳工作;以及案件槍枝的來源。
被列為第五點的批評是指「聯盟」未將黃、鄭兩人的訴訟戰視為倒蔣運動的勝利,並提到「從黃鄭二位潛入地下後,聯盟領導階層的反應與作為可以看出,聯盟並沒有這種意識。因為聯盟主要的負責人上至當時的主席蔡同榮先生,副主席張燦鍙先生,都認為黃鄭二志士應該被抓去關。他們帶動了整個聯盟的聯絡網,要求黃志士之妹,鄭志士之妻,黃女士,把他們二位勸回來投案,以保住房子及存款。」最後則是批評聯盟負責人沒有好好應用這些捐款,投資在「四二四續戰」的勝利之上。文末並反駁了以「鼓勵英雄主義」來定性四二四事件的這種觀點。
比對其他檔案後,可以推測這篇文章是黃晴美原本預計寫下將投稿給美麗島雜誌,但是最後仍擔心破壞彼時的運動團結氣勢,而選擇自行撤稿的文章。
文章全文
自從美麗島刊載四二四專輯以來,各方的迴響非常激烈,大家各有各的看法,在此我想從另一個角度去看這個問題。
蔣經國訪美時,即使是沒有參加任何革命團體的台灣人,也有很多人想到「殺豬公」這個念頭。一個革命組織當然也會討論這個行動的可能性與可行性,討論的結果有兩個最有可能的結論:
1. 大多數贊成行刺。或者
2. 大多數不贊成
刺蔣的行動產生了。(一個可能性是,這個行動是組織計畫的。)另一個可能性是贊成的少數人中的一兩個,因為深信此行動對整個獨立解放運動的發展和重要性,不能坐失良機,雖然沒有得到組織的支持還是執意冒險行事。
我們先來看看一個腦筋方向清楚的革命組織(不管大小)應該有的反應。
不管實際上是一個組織所計劃的行動,還是個人的,如果這個組織本身在美國有被毀滅的危險,對外當然不要擔此事件。但是在保護組織的同時,也要盡量去保護這兩位出面的行動者。一個自然產生的策略是:這兩個行動者不能被關進牢裡去。刺殺蔣經國秘密警察頭子(多少台灣優秀子弟被犧牲了),獨裁者,不是個罪過,不應該被罰。這兩位行動者能避免被處罰是倒蔣運動中的一個勝利。(施明德志士逃亡時有很多人冒自身風險掩護他,就有類似的精神。)
如何才能達成這個聖戰呢?首先當然要把這二個人保出來。第二步是,既然黃文雄志士是實際行刺的人就由他擔當起行動的責任“Plead guilty”。(但不是承認有罪,而是承認執行了除暴這個行動)。暗地裡要準備讓這個人消失,走進地下。鄭自才志士因為被捕時手中有揭露蔣家罪惡與呼籲台灣人心聲的宣傳車,對外這個組織應該盡全力為他洗脫與行動的關係。並利用審判來擴大宣傳戰。如果脫「罪」成功,是又戰勝了一回合。暗地裡當然也應該準備著,一但審判戰輸了,也讓他潛入地下。
台灣同胞們熱心捐錢,令人感動振奮。同時也起了大家互相鼓勵的作用。他們捐錢時,當然沒有把錢再收回來的意思。他們一定有用此捐錢的方式參加「四二四續戰」與蔣政權一拼的心情;而不是只站在人道立場要讓這兩個人在審判期間免受坐牢之苦;也不是真的要為美國政府(蔣政權)“綁住”這二個人,不讓他們逃跑掉。所以這個組織如果好好應用這些捐款,投資在這個「四二四續戰」的勝利之上,雖然這個錢被保釋公司收去了,捐錢的台灣人相信不會責怪這個組織的。至於典押進去的房屋和銀行存款,組織心裡應該有所準備,存心不讓保釋公司拿去(另一戰),當然事先已經安排好逃避的辦法,以保護這個組織的經濟來源。
我們要從上面描述的這個角度去檢討當時黃鄭二志士所屬組織——台灣獨立聯盟——對四二四事件的處理方式。在開始檢討以前,我們必須先把當時聯盟的負責人,盟員以及其家屬典屋、貸款的可貴熱情與對聯盟負責人如何處理整個事件的批評清楚分開來。把四二四事件拿出來討論是應該的。引起好的效果的處理方法,將來再有類似情況發生時大可仿效,錯的措施,要研討出改正的辦法以免將來重蹈覆徹。四二四事件是台灣人革命運動的一件大事,只要不是絕對仍需要保持秘密的部分,就應拿出來公開討論。其他的組織團體,甚至還沒參加任何組織的台灣人才有機會從這個已成歷史的事件得到啟示與教訓。但是檢討聯盟負責人的處理方式與態度並不就在否認他們與他們家屬所做的貢獻。相反的,他們所做的貢獻也不該成為他們免受批評的預防針。
台灣獨立聯盟對四二四事件的處理一直沒有做過一個整體的交代,我們只能根據早已為一部分人所知的事項提出來討論批評。
一、聯盟有沒有計畫四二四這個行動?
聯盟對外始終否認此行動與組織有關係。當時關心審判案的人一定還記得鄭志士在法庭和辯論自始至終力求保護組織,盡力排除組織與該行動的關係。被問到討論刺殺行動時,也只說是二三人私下一起討論過。一般人當然會起疑問:一個組織如果真的連討論行刺的可能性都做不到,怎能算是個革命組織呢?為什麼四二四成為個人的行動?這兩個問題的真正答案恐怕要等很多年以後才有可能獲得。
二、聯盟在保護組織的同時,有沒有盡量去保護這兩位行動者呢?
聯盟發起捐款運動,由於全體台灣人的振奮和熱心,在短時間內把二位志士保出來了。黃文雄志士“pleaded guilty”,擔當起執行除霸行動的責任。附帶地也有下一筆訴訟費用。
鄭志士獨自受審。審判完後,鄭志士向聯盟大會控告代表聯盟的蔡同榮主席對審判案的辯護做了不利的決定。也控告當時島內活動負責人陳榮成先生拒絕與鄭志士的辯護策略配合,出庭為檢察官作證。這是個非常嚴重的控告。十一年了,聯盟對這個控告做了任何處理,還沒有人聽說過。
不管陳榮成先生的作證是否如鄭志士在接受美麗島週刊書面訪問所指責的是唯一對他不利的證人。聯盟和島內活動負責人在法庭為檢察官作證,建立鄭志士與刺蔣案所用的槍枝的關係,是一件事實。
應該提出來的重要問題是:一個革命組織的領導中心,該如何防止組織內的盟員去為檢察官作證,幫助檢察官證實另一位盟員被控罪狀的成立?
三、審判進行期間,聯盟很少人去旁聽,也沒有人在法庭外做宣傳。在這裡該提出來的問題是:一個組織在保護組織的前提下,能夠利用審判的機會做多少對自己的運動有利的政治宣傳工作?如何去做?每天安排一兩個人在法院前面背牌分傳單(如怕被去法院旁聽的國民黨認出可帶面具)該是起碼可以做得到的。
四、陳榮成先生帶到帶到 N.Y. 給鄭志士的槍,也就是黃志士刺蔣用的槍,事發後查出是登記了的「明」槍。一個革命組織買來備用的槍枝應該是X的嗎?這一點相信聯盟早已自己檢討出來,改變做法了。
五、把黃鄭二位保釋出來以後,聯盟有沒有意識到,如果黃鄭二志士能免於被「處罰」就是倒蔣運動的又一個勝利呢?有沒有因此計畫讓他們潛入地下呢?
從黃鄭二位潛入地下後,聯盟領導階層的反應與作為可以看出,聯盟並沒有這種意識。因為聯盟主要的負責人上至當時的主席蔡同榮先生,副主席張燦鍙先生,都認為黃鄭二志士應該被抓去關。他們帶動了整個聯盟的聯絡網,要求黃志士之妹,鄭志士之妻,黃女士,把他們二位勸回來投案,以保住房子及存款。
六、聯盟盟員熱心出來發動捐款,所產生的效果是空前的,也顯示了台灣人打倒蔣政權的決心。「台灣人・民權衛護基金會」隨之成立。聯盟負責人有沒有好好應用這些捐款,投資在這個「四二四續戰」的勝利之上呢?
1. 四二四發生後,聯盟為了保護組織,聘請了一位律師“Luis Kutner”。這位律師獅子大開口,花費了一筆不小的基金會的基金。一度傳說過,如果沒有被Kutner拿去一大筆錢,可能就沒有典屋的需要。Kutner到底拿了多少錢?為聯盟辦了多少事情?應該從基金會拿嗎?這件事關係到一個組織運用捐款時的嚴肅態度。
2. 保釋金聽說可能不需要沒收整數二十萬元。保釋公司實際上到底收去了多少?這個應該讓大家知道。一來所有捐錢與關心典屋盟員與家屬的台灣人有權知道,二來這是個有用的資料,將來有機會可以派上用場。
3. 典出去的房子聽說都沒被收去,有些人(當然希望是所有的人)的銀行存款也聽說及時移走。如果是真的話,我們應該為這幾位盟員及家屬(也就是公開信的作者們)高興。也應該慶幸聯盟至少戰勝了這個回合。
最後我想提出對「鼓勵英雄主義」的看法。我深信黃文雄志士當時決定持槍刺殺蔣經國時並不出於英雄主義。蔣經國不是個簡單的人物,在計劃槍殺這樣一個人物時,自身被殺死的可能性當然也是考慮的重點之一。但是在把消除蔣經國對革命運動的利益放在秤子的另一頭時,失去自身生命危險這也究竟是輕很多。我們應該鼓勵的是這種願意為促成革命成功而冒生命之險的精神。一個人如果以英雄主義為出發點時,一定會選擇成功性大,生命受威脅性小的行動。因為保住生命回來才能嘗被譽為英雄的滋味。
後記:
為了工作的關係,我不得不用筆名寫這篇投稿。聯盟很可能也會要求我站到亮處來。可是我心有餘而力不足。只恨可愛的家鄉仍被蔣政權蹂躪著。連我們在海外的也要被迫為種種考慮而「隱姓埋名」。希望美麗島雜誌能繼續供給一角,讓我們大家做「航信」討論。